借赌资5万元高利贷“滚”出利息25万元 偿还本金后拒绝付高额利息被告上法院 法院李某万万没想到自己借了5万元的赌资,李某经余某某介绍,李某就将借来的钱全部输掉,两名证人证
借赌资5万元高利贷“滚”出利息25万元 偿还本金后拒绝付高额利息被告上法院 法院:非法利息不支持
本报讯(记者 赵子忠 通讯员 杨建文) 李某万万没想到自己借了5万元的赌资,最终会变成仅利息欠债就25万元。近日,
大理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出借人无法提交大额借款银行转账凭据,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2014 年7月17日,李某经余某某介绍,向杨某借款5万元现金用于赌博,双方约定借用期为1个月,利息为12%,并当场扣除了月利息6000元。不久,李某就将借来的钱全部输掉,因而无法在约定期限偿还欠款。2014年12月10日,杨某带领多人开车到李某家中,以殴打及刀子威逼的方式强逼李某将计算出的3万元高利息写成借条。此后,又分别于2014年12月20日、2015年1月4日以及2月10日,李某又三次被胁迫在杨某写好的借据上签名,借款金额分别为7万元、9万元及6万元。至此,李某借的5万元赌资被高利贷“滚”出利息25万元欠款。 后李某经过东拼西借,把原先借的5万元还给了杨某,但拒绝支付后面因高额利息而写的欠款借条。杨某将李某告上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某向法院申请证人李某及杨某某出庭作证,两名证人证言均能反映原告威逼被告在借条上签字而未有当场交付借款的行为,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属于有效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5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已经终结。根据证人的证实,其他共25万元借条是被告在原告的胁迫下作出的签字,原告也没有将现金交付给被告,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取得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合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借贷合同关系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