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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理论研讨会举行

标签:中国 制度 我国 审查 宪法  日期:2021-02-24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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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理论研讨会在京举行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时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建所60周年,10月13日“依法治国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理论研讨会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会议由副所长莫纪宏主持。

  张春生回顾了我国宪法修改的历史,表示1982年宪法从草案走向文本的过程凝结了全国立法工作者的努力。推进合宪性审查一直是我国宪法学者的努力方向,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这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也应当意识到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不仅是公式化的转变更是一种文化以及思维方式的转变,树立宪法在社会中的崇高信仰是我国法治建设工作不变的方向。

  陈甦认为,宪法在整个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以及深刻价值,宪法不仅是一部法典更代表了社会的至善至美。遵循宪法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尤为重要,合宪性审查作为依宪治国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意义不言自明,但是也应当注意到推行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任重道远,需要全体法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他表示,法学所作为顶级智库,自成立初始便以我国法制的完善以及法治的建设为己任,在辉煌一甲子迈进双百年之时,也必将为依法治国重要原则的落实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提供智力支持。

  莫纪宏表示,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依宪治国能否在国家的法治工作中得到贯彻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的硕果。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渐进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合宪性审查”这一概念,对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上海市社科联原党组书记沈国明指出,从依法治国提出至今人们对法律的依赖提高,依法治国卓有成效。依宪治国应当做出更好的成绩,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丛文胜指出,应当将依法治军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军队建设不能离开宪法的制约与规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马岭提出,合宪性审查主要是指审查法律,合宪性审查前应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狭义范围包括由全国人大审查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以及立法机关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战略研究部副主任陈欣新从制度设计逻辑的角度论证了宪法是基本法效力来源这一论点;北京联合大学原党委书记席启文教授指出,人大保障依宪治国的工作之一是立法。将立法权授予设区的市有利于促进地方法治化,提高地方的制度竞争力。

  合宪性审查的理论与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立足实务部门的视角,从概念、性质和机制三个角度对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进行了探讨。梁主任强调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一个有张力的、开放性的概念范畴;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郑贤君认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是一种政治性审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云生详细介绍了1982年宪法委员会制度设计依据的样本、收集的资料以及未入宪的原因;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赵心从宪法对法学名词的规范作用和法学名词规范化对宪法的意义两个方面做了阐述。

  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表示党内法规是党执政治国的重要工具,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不仅局限于国家法律同时也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的合宪性审查应当提高思想认识,完善保障机制,不断深化理论研究并加强人才培养;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曲相霏提出,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不可一概而论,两者存在着相互借鉴的关系。从宪法的角度出发,国际法具有崇高的效力,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发生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戴瑞君提出,在宪法中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作出规定是在国内适用国际法的桥梁。此外,两者关系表现在宪法的基本权利制度上,在过去40年宪法的基本权利主体扩展、内容丰富、保障机构扩展以及救济途径延伸,这是对人权观念的映证;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合宪性审查具有重要意义,如何保证刑法满足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现代法治对刑法的考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副研究员马可提出,目前,我国刑事职能机关的司法职权配置并不合理,集中表现为法院的司法职权被分割,某些司法职权行政化。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在宪法层面重新对司法职权进行优化配置。

  比较宪法视野中的合宪性审查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忠夏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历史与地位为背景,介绍联邦宪法法院规范性审查、机构争议解决、公民宪法诉讼,以及特别宪法问题的功能。并提出在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等方面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刘志鑫介绍了以《德国基本法》《联邦宪法法院法》和相关程序性的议事规则为基石的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并通过案件、法官、宪法法院的角度勾勒出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重点突出了德国宪法法院在解决国家机关争议、维护宪法的优越地位、保护个体权益领域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朱学磊介绍了英联邦合宪性审查模式。以加拿大、新西兰、英国为例论述立法前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建。并阐述该合宪性审查的实践效果和影响其运行的制度、政治层面原因;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蔚梳理了从1789—2018年法国的合宪性审查脉络,介绍法国融贯性价值判断、事前审查事后审查结合的合宪性审查特点。立足国情,他提出我国可在合宪性判断、宪法解释技巧和审查援引内容三个领域中借鉴法国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柳建龙从司法审查的基础、制度保障、审查范围、审查决定的种类和效力、对司法审查的批评五个方面对印度的司法审查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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