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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等国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标签:美国 产品 马来西亚 聚苯  日期:2021-08-31 04:19
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5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原产于日本,美国,并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10月16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20年10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5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硫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0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23.3%-220.9%)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11900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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