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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州为大理和谐发展“护航”

标签:洱海 民族 保护 立法 自治  日期:2016-11-29 04:00
民族立法工作起步于改革开放后,漾濞和南涧3个自治县也先后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2件,” 据介绍,经济,推动经济发展,也是大理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州坚持依法治州和民
    □ 本报记者 辛向东    赵光明大爷是大理市湾桥镇的一名洱海滩地协管员,常年生活在洱海边的他感触颇深:“自从我州制定施行《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后,村民的环保意识提高了,很少有人把垃圾倒在流入洱海的河流和水沟里,洱海比以前要干净多了!”

民族立法工作起步于改革开放后

    “大理白族自治州成立于1956年11月22日,民族立法工作起步于改革开放以后。1986年11月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此后又制定了14件单行条例。巍山、漾濞和南涧3个自治县也先后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2件,另有一件执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赵富春告诉记者:“我州的民族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了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大多数单行条例均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近十年中制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全州的民族立法工作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立法宗旨,紧紧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进步的进程,从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出发,依照“坚持管用、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及“急用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

自治州条例实施成效显著

    记者了解到,我州的民族立法在自治州的发展进步中发挥了法制保障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规范社会管理、推动经济发展;二是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社会进步; 三是保护历史遗迹,促进文化繁荣;四是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生态文明。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大理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大理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自然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基,进行生态环境的民族立法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州先后制定施行《洱海保护管理条例》《苍山保护管理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洱海海西保护条例》等,正在实施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除了已经完成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外,新制定的《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已于今年8月1日公布施行。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真正做到了先行立法、重点立法、中心立法。

民主法治建设促进了全州和谐稳定

    州委依法治州办公室一位领导在接受采访时欣喜地告诉记者:近5年来,我州坚持依法治州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民族立法、依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任免等工作全面加强。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多党合作和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得到提升。扎实推进法治大理、平安大理建设,“六五”普法圆满完成,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完善,州县乡三级“视频接访、联合接访、网上信访”平台建设完成并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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