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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

标签:投资 台湾 决定 同胞 修改  日期:2021-03-03 01:25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作如下修改,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二、删去第八条。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四、删去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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