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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修订旅游业监察条例明年起施行 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最高罚15万元

标签:规定 条例 旅游 人大 监察  日期:2017-02-25 10:01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公告出现的与上位法不能很好配套衔接的情况以及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在法律责任部分将处罚主体统一调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公告,《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2016修订版)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最高罚15万元。      针对现行《条例》出现的与上位法不能很好配套衔接的情况以及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进一步理顺职能关系,完善旅游监管体制机制。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新增作为旅游监察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之一;在法律责任部分将处罚主体统一调整为旅游监察机构。对于公安旅游警察机构,将其“负责维护旅游市场治安秩序,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工作”的职责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条例》加大执法和惩治力度,下重拳解决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游客购物等问题,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作了调整和完善,明确禁止“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若违反该规定,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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