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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让进城农民老有所依居有所住 收获幸福感

标签:农业 基本 人口 财政 转移  日期:2017-03-14 08:06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通知,通知,通知,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积极创造容纳
讯 (记者 张蕊)为给农民进城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驾护航,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出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到2018年,让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其他转移人口加快市民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为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通知》首先提出,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由流入地负责安排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增加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两免一补”政策。

在医疗救助方面,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完善医疗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为老有所依,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转移人口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缴费及支付标准按参保地有关政策执行。

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实现住有所居,云南省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创造容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空间。并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

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同时,加快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规划建设,增强城市承载能力,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城镇基础设施承载压力。

此外,为鼓励人口流入地政府积极创造条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通知》就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激励政策进行了规定。要求适当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分配办法,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进行奖励,对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结构和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据记者了解,2016年,云南省财政厅已建立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奖励机制,下达各地市民化财政奖励资金1.52亿元。今后,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将进一步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加大对人口吸纳地区的财力支持,逐步让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市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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