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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次加油不付钱开车就跑 现被判刑并处罚金

标签:人民币 王某 手 抢夺 采取  日期:2017-11-05 10:17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王某涉嫌犯罪的手段竟是连续四次加油后,共计人民币975元,据了解,王某在蓟州区马伸桥镇于各庄中国石化加油站,王某在蓟州区穿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杨国华)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日前,河北省遵化市男子王某以涉嫌抢夺罪被公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王某涉嫌犯罪的手段竟是连续四次加油后,不付油钱而开车逃离。

  生于1990年的被告人王某,家住河北省遵化市。据指控:王某于2017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驾驶小汽车,采取加油后未付款便逃离的方式抢夺四次,共计人民币975元。

  据了解,2017年4月24日21时许,王某在蓟州区马伸桥镇陈家河村壳牌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抢夺价值人民币285元的汽油;2017年6月3日23时许,王某在蓟州区出头岭镇大汪庄中国石化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抢夺价值人民币210元的汽油;2017年6月25日21时许,王某在蓟州区马伸桥镇于各庄中国石化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抢夺价值人民币180元的汽油;2017年7月3日20时许,王某在蓟州区穿芳峪镇小辛庄中国石化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抢夺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汽油。

  连续作案后,王某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8月7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抢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案发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同时还认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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