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执意将死者放置在现场,,并聚集多位村民到事故现场,随后,将两辆车停放在214国道大理古城往下关方向太和村段路中央,致使214国道太和村路段双向交通中
本报讯(通讯员 李玉琼) 9月20日,
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涉事杨某某、李某某、殷某某分别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9月9日晚,
大理市大凤路太和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一名行人被一辆公交车撞死。死者家属杨某某等人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执意将死者放置在现场,并聚集多位村民到事故现场。随后,杨某某又授意李某某、殷某某,将两辆车停放在214国道大理古城往下关方向太和村段路中央,致使214国道太和村路段双向交通中断近5个小时。 杨某某、李某某、殷某某三人的行为已涉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警方在查明违法事实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分别给予杨某某、李某某、殷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