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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通过地方立法严惩5类破坏乡村清洁行为

标签:大理 清洁 垃圾 乡村 禁止  日期:2017-05-06 01:34
每年投入1000万元在全州范围内每年建设110个州级,建筑材料,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经营管理者,一事一议和有关规定向村民收取垃圾清运处理费,购买服务,工作的积极成果和经验,大理州人大
大理州自2014年起,每年投入1000万元在全州范围内每年建设110个州级“三清洁”示范村。经过近3年的努力,城乡垃圾得到有效清理,洱海周边区域每天清运的800余吨垃圾通过焚烧发电的方式得以无害化处理与再利用。图为,一辆运输专用车将经过压缩处理的垃圾运至大理市郊外的焚烧发电厂。

 随意倾倒垃圾或随意排污将受严惩,征求村民意见后可聘用乡村保洁员,不得随意露天焚烧秸秆……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批准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旨在通过地方立法为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戴上“紧箍咒”。

《条例》明确规定了关于乡村清洁的5类禁止行为:禁止擅自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田间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禁止擅自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粪便、秸秆、建筑材料、杂物;禁止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弃置农药、化肥包装物或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禁止向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洒建筑垃圾。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可由乡(镇)政府处以最高2000元的罚款。

同时,《条例》明确了州、县市、乡镇各级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者、村民在乡村清洁中的职责,规定应当建立由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民自筹、收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可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和有关规定向村民收取垃圾清运处理费。为鼓励“购买服务”,《条例》还规定,在征求村民意见后可聘用保洁员,按照聘用约定支付报酬。

“《条例》内容紧密结合了当前全省推进的农村‘七改三清’行动,充分吸纳了大理州‘三清洁’工作的积极成果和经验,将进一步完善乡村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大理州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鲁文红介绍。

据悉,大理州自2014年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活动以来,州级财政投入资金1.2亿元、12县市财政投入资金1.8亿元,先后1350万人次参与整治,全州城乡环境卫生得到持续改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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