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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进乡村

标签: 日期:2016-09-16 17:59
 

   被告人马某出生于1988年,系仁寿村洼子三组村民。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间,马某曾在杉阳街贩卖给张某某50元的海洛因零包3个;在杉阳糖厂贩卖给周某某50元的海洛因零包1个;在自己家附近的田边小路贩卖给朱某某50元的海洛因零包1个,共计得赃款人民币250元。3月13日,马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庭审,县人民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50元予以追缴。